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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来源: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8-19 19:22:38 点击量:104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管理,促进网上政务信息公开,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推动网上政民互动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网站是唯一以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冠名的网站,中文名称为“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域名为“www.sxsjtt.gov.cn”。

第三条   厅网站建设与发展的宗旨是“宣传陕西交通、公开交通政务、服务社会公众”。

第四条   通过厅网站向公众发布交通新闻与政务信息,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与公众的信息互动,是省厅推进交通政务公开、服务社会公众的重要渠道,是全省交通政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厅网站遵循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总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与交通运输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陕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成就,服务陕西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交通运输行业有关的政府信息,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政务公开工作面向社会公众、交通运输行业从业人员和其他政府部门人员提供各种交通信息服务,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对交通信息的需求推进公众交流、网上办事等面向公众服务的开展,努力把厅网站建设成为政府与公众交互的重要平台积极指导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构建规划统一、管理规范、分工明确、更新及时、服务高效的陕西交通运输系统网站群落。

第六条   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网站建设发展的要求,制定省厅网站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建设方案等。

(二)负责厅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实施网站的升级改版、结构内容更新和安全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对各单位和部门在信息发布、内容更新和栏目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督查和考评。

(三)组织监测厅直各单位网站运行情况,开展省厅各单位网站绩效考评,检查督促网站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四)协调省厅网站运行管理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信息类栏目的内容更新和公众服务性栏目的维护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栏目的负责部门由厅办公室根据网站栏目建设另行规定。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设市(区)交通局均有责任根据厅网站工作安排,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做好服务类栏目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并对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    对已与厅网站建立协议调用、栏目链接等关系的交通运输系统各网站,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应栏目的建设管理、内容更新、维护工作。

    

章    内容管理

    第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是指应让社会公众知晓,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部门、单位行使职责的法律、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上级及本部门、本单位制定的需要社会了解并遵照执行的制度、规范、办法;

    (三)应向社会公布的公告、工作目标、任务安排、要求和总结等;

    (四)改革创新的做法和成果;

    (五)工作探讨、调研报告及上级领导深入调研的内容和结果。

    (六)可公开的有关交通运输统计数据、图片;

    (七)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需向社会公布的其它资料;

    (八)社会公众应知晓的交通行政许可的程序、部门及申诉渠道等。

    (九)已在其他媒体刊发的国内外交通发展新闻信息。

    第十条   按照国家、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政务公开工作要求,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厅网站面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  在厅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事项和涉及企业经营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保密工作由信息提供部门或单位的信息审核员承担第一责任,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对网站及上网信息进行保密检查监督。

    第十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   厅办公室有权对各部门和单位拟在厅网站发布的信息进行语言文字方面修改,并视情况对信息所发布的位置(栏目)进行调整。

章   栏目管理

第十条   厅网站栏目的设置和调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省部工作重点和网站建设发展的需要执行。

厅办公室可根据厅网站栏目的定位和设置,确定提供信息的责任部门,并尽可能的实现一个单位和部门主要维护一个一级栏目。

第十条  各单位应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社会公众关注的行业热点开设专题专栏,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送厅办公室协助实施。各单位应确保专题专栏的内容及时更新,如一个月以上未发布信息,则予以撤销。

第十  各单位有权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所负责栏目下的子栏目通过厅办公室进行调整,并对栏目设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对所属栏目进行维护和信息更新。对长时间信息不能更新或无内容的子栏目,厅办公室在通知责任部门后仍未改善的,厅网站有权关闭该子栏目。

第十  各单位和部门如对所承担的栏目分工有异议,可向厅办公室提出修正意见,协商统一后,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在厅网站上链接的网站原则上应为省(部)以上政府部门网站,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厅属企事业单位网站等。链接其他网站,须经厅网站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章  信息发布与审核

    第二十条   厅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发布员、审核员、超级管理员三级管理制,负责网站信息的发布与审核。

    信息发布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须指定专、兼职信息发布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各单位主要领导或授权他人为本部门或单位信息的审核员,负责对本单位信息发布员所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超级管理员负责网站整体内容的管理,并最终审核发布信息。上级管理员兼有下级管理员的权限。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

    信息发布员的职责:及时收集、整理本单位或本部门拟上网友布或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并在网站后台管理系统中录入上报。

    信息审核员的职责:信息审核员对本单位或本部门信息发布员所发布的信息在真实性、是否违反保密规定和信息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核,所有通过审核员审核的信息,审核员须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是否违反保密规定负责。

    超级管理员职责:对通过各单位或部门审核员审核的信息进行互联网外网发布。并应对已通过审核员审核的信息内容进行复审。超级管理员对没有经过部门或单位审核员审核的信息,不得进行网上发布,并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所有上网发布的信息,各单位和部门均应同时保存纸质原稿备份,并作为档案内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员均有责严格保管网站后台管理系统账户和密码,并对因密码泄漏而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服务

第二十   厅办公室要进一步推进行政许可网上办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要协同相关部门在省厅网站统一提供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公示等服务。

第二十  厅办公室要按照加强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建设在线办事、信息查询、咨询投诉、意见征集等各类网上服务应用系统,并确保系统运行正常、可用。具有网上服务应用系统维护职责的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要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做好系统维护和值守工作,切实发挥网上服务平台的作用。

第二十  厅办公室对网上咨询投诉、领导信箱、意见征集、政务微博等平台收集到的各类留言,要根据留言内容,转相关单位阅处。对相关责任单位的答复内容经过审批后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网站系统的技术安全管理由厅办公室负责,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网站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   网站运行应严格遵守国家、陕西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网络使用者均有权对网站运行当中出现的问题向厅办公室进行咨询,并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向厅办公室反映。

    第条   厅办公室应制定网站应急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定期对网站数据进行备份,随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系统运行日志纪录。

第八章   督查与考核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厅直各单位网站运行、内容维护、信息发布、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考核评估工作,并通报考评结果。对在网站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   各单位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有以下情况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未履行审核程序擅自在网上发布信息;

(二)上网内容出现虚假信息或有较多错误;

(三)违法保密规定发布涉密信息;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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